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明确禁止女性员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具有较强体力消耗的工作;其次,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已明确禁止企业安排女性员工在月经期间进行高空作业、低温工作或接触冰冷水源等高强度体力劳作;再者,为保障胎儿健康,相关法律还规定禁止企业在妇女怀孕期间安排她们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绝对禁止的职业;此外,对于怀孕超过7个月的妇女,企业更是不可延长其工作时间并禁止参加夜间加班;最后,《劳动法》也规定,孕妇享有不少于90天的充分休息权,以保证孕妇及胎儿的身心健康。
另外,为了保证哺乳幼儿的母亲能够得到足够的照顾,法律同时要求企业在产妇生产后至不满一岁的婴儿期间内,不能安排妇女从事国家规定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哺乳期禁用的职业,同样严禁企业延长她们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深夜加班。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4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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