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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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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9 · 1922人看过
导读: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约,指合同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完成标的物交付或其他实际给付。其特点在于成立时间以实际交付为准,而非简单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实现其他实际给付的义务为强制性义务,未完成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与诺成合同相比,实践合同更加注重实际行为的履行。
什么是实践合同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性合同,也被称为要物合约,这是对比于法国约定合同而来的一种形式多样且复杂的合同分类方式。

这种合同的成立基础并不是仅限于当事人就特定内容表达一致的意愿,还需要完成交付标的物或者实现其他实际的给付才能正式确定。

因此,实践合同地区别于诺成合同,即不仅仅体现在一方是否应该完成交付标的物或实现其他实际的给付上,更重要的是看这种交付行为或给付行动能否对合同的成立产生直接影响。

举例来说,如若涉及到的是诺成合同,那么当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便可即时生效;但是,如果是实践合同,除了双方就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外,还需要有一个实际的交付行为或者其他的实际给付行为作为关节点,合同方可正式宣告成立;

其次,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要以标的物实际交付日期或者其他实际给付发生的时刻为准。

换句话说,在保证双方就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还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或者其他的实际给付行为的发生,进而使得实践合同得以正式成立。

反之,如果是约定合同,其成立的时间节点就可以追溯至双方就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那一刻;

第三,在实践合同中,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实现其他实际给付的义务,实际上是属于签订合同之前的强制性义务。

此处所说的义务和在约定合同中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在约定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实现其他实际给付的义务属于当事人应尽的给付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这项义务将会引发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行为或者其他实际的给付行动反倒不属于明确的给付义务,而是属于签订合同之前的强行性义务,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步将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是有可能会引起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什么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有哪一些分类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分类如下:

(一)赠与合同

(二)运输合同

(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实践合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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