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法律证据
在法律实践中,微信社交软件所产生的相关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有效法律证据的。
这得益于这些记录的电子数据属性。
在法律定义中,电子数据属于被广泛认可的证据类别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恰恰就是这样的一种电子信息形态。
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要求,即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
首先,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掺杂任何虚假或删减过的信息。
这些记录应该保持原始状态并且完整无缺,以便保证其作为法律证据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其次,在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合法手段,盗用或者虚假获取都是不允许的,否则将无法作为有力的法律证据。
此外,在应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
如果仅仅只有聊天记录,但是它们并未反映出与案情直接相关的信息,那么就很难将其视为有效的司法证据。
最后,必须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或副本问题。
在提交这类证据时,当事人应当采取原件的形式递交,若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同时附上一份打印出来的或者能被清晰识别的其他输出媒介的聊天记录备份。
一旦上述要求全部得到满足,当事人便可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提供给法庭审理。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能够进一步去进行证据保全的话,比如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正保存,则无疑会更加稳妥地保障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
作为有效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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