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法审判行为
在审判过程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便可判定为审判程序违法:
第一,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不良行为;
其次,审判过程中,如果存在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办理案件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现象;
另外,如果出现了因个人重大过失而误操作导致证据材料遗失、损坏,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当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关键情节或故意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在报告审判委员会的案情时,由于重大疏忽而遗漏关键证据、关键情节,从而导致裁判结果出现失误,且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样,在制作诉讼文件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判意见、审判委员会决策,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出现错误,进而造成严重损失;
最后,如果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对原本不符合减刑、假释资格的犯罪分子做出了减刑、假释的判决,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对原本不合格的犯罪者做出了减刑、假释的判决,最终引发严重后果,以上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什么是违法征地
非法征地是指没有合法征收用地手续、批准手续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违法征地的类型有: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解决征地纠纷的方法有: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违法审判行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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