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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店里自己摔倒了,店里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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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9 · 1630人看过
导读:顾客在店内摔倒,商店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商店未尽安全保障职责导致顾客摔倒,应承担责任;若摔倒非商店原因或商店已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则无需担责。此外,若顾客因个人原因摔倒,商店亦不担责。
顾客在店里自己摔倒了,店里要负责任吗?

一、顾客在店里自己摔倒了,店里要负责任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准则,商号作为商业运营场所,对其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程度上的保障责任。

若顾客在购物过程中不慎跌倒,皆因商号未能实施充分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同类的安全保障举措,则商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顾客摔倒缘由并非来自于商号自身,或者商号已竭力证明自身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安全保障职责,这时商号便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再者,即使商号已经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顾客仍然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意外地跌倒,在此种情况下,商号亦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顾客在店里受伤如何解决赔偿

顾客在店里受伤,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店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以下两方面:

1、防范设备是否齐全。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齐全的安全防范设施,并确保该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能够保证其安全防范作用得到有效实现。

2、实施救助是否及时。当受害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开始后续救助行为,包括报警、积极治疗等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顾客在店里自己摔倒了,店里要负责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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