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拒接打借条,说是赠予他的是诈骗钱财吗
在法律案件中,原告表示已将款项支付给被告,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这笔款项,并且拒绝签订书面的借贷凭证,反而声称该资金乃是对其的无偿赠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将未偿还的资金定义为非法占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因为诈骗罪涉及到蓄意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和欺骗手法,即将虚假叙述或隐瞒真相等手段置于实施行动之前,以达到误导受害者以为属实的效果。
只有当被指控的对象真真实实地存在私欲,通过劝诱和欺诈使您信任他,然后在获得贷款后,不愿意遵守约定的还款期限,才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但是,如果被告人坚持认为所借出的资金乃是无偿赠予,即需要审查有无签署过书面赠与协议,并且赠与是否实际执行。
若双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赠与协议,或者赠与行为未能实际发生,则被告人仍需承担返还欠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被执行人怎么申请解冻
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冻结财产的,被执行人在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想要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符合规定,才可以解除冻结,不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可以申请冻结,即使申请了,法院也不会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拒接打借条,说是赠予他的是诈骗钱财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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