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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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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4 · 1785人看过
导读: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证据需经过查证核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的证据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物证,它们能够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其次是书证,它可以作为文字记载的证据;

接下来是证人证言,这是由目击者或者知晓案件经过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此外还有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源自受到侵害的一方;

然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是他们对自己行为的陈述与辩护;

再者是鉴定意见,这是由专业人士通过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辅助性的证据。

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只有经得起验证的证据才能够成为最终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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