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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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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4 · 1065人看过
导读:离婚诉讼不仅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如原告为维权起诉,被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在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向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受理地点并非仅限于被告所在地。
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

一、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

关于离婚诉讼的审理地点问题,并非仅限于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原告为维护自身婚姻权益而决定诉诸法律,那么被告的住所以及经常居住地均具有法定的司法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倘若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无法完全吻合,则应当将案件提交至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案件是不是可以异地提起诉讼

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是不是只有去被告那边才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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