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股权质押后未偿还债务要还吗
在股权进行了质押之后,出质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此乃由于质押股权之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出质人依然保有参与公司分红的权利;
而质押行为仅是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偿的一种担保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被质押的股权方可进行转让;
但若要使该等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则须先完成质权的登记手续。
所谓“质押”,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从而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占有的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当债务人成功履行完所有债务责任后,质押的财产亦应依法予以返还。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即为出质人,债权人则为质权人,而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便构成了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办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股权质押后未偿还债务要还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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