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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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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2000人看过
导读: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当羁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负责办理案件机关之对应级别层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逮捕限制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负有义务对现存的羁押情况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详细审查。

若确定被捕人员不再具备实际羁押必要条件,则应向相关机构建议为其解除羁押状态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性拘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如何

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

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

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

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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