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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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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427人看过
导读: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种类繁多,包括书面证据、物理实体证据、视频音频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专家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所有证据需经法院严格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采纳为定案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所涵盖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书面证据(即书证)、物理实体证据(例如物证)、视频音频资料(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类型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核实,只有经过法庭确认确实无误后,才能够被采纳为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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