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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造假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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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408人看过
导读: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相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被罚款和拘留,若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但罚款与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当事人有异议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期间处罚措施继续执行。
行政诉讼证据造假怎么处理

一、行政诉讼证据造假怎么处理

对于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伪造证据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对相关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条款所述,实施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当这些行为达到犯罪标准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罚款与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方可执行。

若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在此期间,相关处罚措施仍应继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据造假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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