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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第四方如何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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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047人看过
导读: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其次债务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未行使自身债权或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但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除外。若第四人为债务人之债务人,债权人也有权向第四人提出代位权请求。
代位权诉讼第四方如何参与诉讼

一、代位权诉讼第四方如何参与诉讼

对于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来说,是指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进行主张;

然而,若第四人为债务人之债务人,则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有权向第四人提出代位权的请求。

当债务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未行使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此相关联的从权利,进而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当事人所拥有的相应权利,但需注意此类权利若是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权诉讼第四方如何参与诉讼”,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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