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1.在主体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地位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定为劳动者,且须为自然人身份,而另一方则应为用人单位。
相比之下,雇佣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并无如上特定要求。
此外,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平等与隶属相结合的特点;
然而,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却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任何隶属性质。
2.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也有所区别。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所引发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责任范畴,还包括行政责任在内;
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责任主要以民事责任为主导,具体表现为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等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方面的不同。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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