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在某些情形下,被拆迁房屋本身便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应的安置房当然地也会被归类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当被拆迁房屋系夫妻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时,如果安置房是按照家庭居住人口的数量标准进行分配和安置的,那么,作为伴侣的另一方,其对于该房产应当享有一定的产权比例权益。
同样,若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独立的房产,但在婚后,他们对于该房屋实施了扩建或添附行为,使得该房屋的面积有所增加,在此情况下,即使该房屋仍属婚前财产,其伴侣仍然可以主张对新增部分享有一定的产权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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