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车能不能不入车险
(一)在贷款购车过程中,并非必须购买全部保险。
(二)然而,实际上部分贷款购车活动的确会被明确要求购买全面性的保险,其背后的原因涉及到“全保”与“全险”这两个概念。
所谓的“全保”,实际上是由四项基本险与三个附加险所构成的保险组合,其中四项基本险包括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上人员险;而三个附加险则分别为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对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本身已经承受着每月偿还贷款的巨大压力,倘若在贷款期限内车辆不幸遭受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甚至报废,那么车主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财务风险。
同样地,银行作为贷款方,其放贷风险也会因此而增加。
因此,从银行角度来看,要求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必须购买汽车保险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
但是,银行并没有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全额保险。
事实上,部分银行仅要求消费者购买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险等主要险种。
至于像玻璃险、划痕险等附加险种,银行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贷款车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有贷款的车法院仍能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贷款购买的车辆,所有权是归被执行人所有的,法院在执行时仍可以依法对该车辆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
只是在拍卖后,拍卖所得款项应该首先偿还抵押债权,之后所剩款项才是可供执行的执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贷款车能不能不入车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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