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当遗产管理人吗
自遗产继承行为启动后,遗嘱执行人均应担任遗产管理主体之责;若无专门遗嘱执行人,则须由继承人共同协商推举出遗产管理者;倘若未能达成共识且未进行推选,便需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当遗产管理者之职;而若遗赠财产无人继承时,便应由被继承人离世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转继承吗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但是继承人死亡的,是可能发生转继承的。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转继承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当遗产管理人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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