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的案子还可以再审吗
确实如此。
当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时,若二审法院收到上诉请求后决定撤销原有的判决,命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那么此时原审法院便会依据一审法律规定和庭审流程,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以及做出判决。
这样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仍可视为一审判决。
倘若当事人对此再次表示异议,仍有权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然而需注意的是,发回重审并不等同于二审,同样地,再审与上诉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发回重审的案例中,如果存在任何争议点,惟有通过上诉才可解决。
再审则需要建立在二审程序已充分展开且已经结束的前提之上。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再审的角色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申诉,通常情况下,二审判决即为终局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能上诉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是二审案件,不能再上诉;如是一审案件,可以上诉。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除了最高院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外,其他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均不作为终审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回重审的案子还可以再审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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