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谁的房子最好
(1)如所涉及的两份房屋交易合同皆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且相关标的房产也尚未实际交付给购买者,这意味着两份合约均未进入实质执行阶段。
在此种状况下,应将具有优先执行权的判断依据设定为出现在前的签约时间较早的那个合同。
也就是说,占有该房屋产权的权利归属应根据先签署合同的那一方来确定。
作为先签订合同的一方,他们理应享有优先购得该房屋产权的资格;(2)针对两份未办理登记的房产销售合同,如果其中有一份合同已经将相应的标的房产交付到购房者手中,那么这个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恰恰反映了卖房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这种合同的履行也是合法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完成交接并受到房产实物的一方自然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无需考虑签约时的先后排序问题;(3)同样是两个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产销售合同,只涉及到其中一份合同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却未能完成过户登记。
在不考虑具体哪个合同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购买者的情况下,只要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份合同中原告拥有了房屋的产权,那么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效力自然是无可争议的。
对于那些未能办理过户而导致合同部分执行的被告来说,他们只能寻求向卖房人要求赔偿,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的房子归谁
认定一房二卖归属如下:房子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谁的房子最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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