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起诉费用谁付
广义上所称的债权人代位权,实则意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存在的合法到期债权,进而对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的名义代行债务人的该项债权。
同时,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在代位权诉讼的过程中,若债权人最终胜诉,其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均应由次债务人承担,并且在实际执行时,应优先从实现的债权中予以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保险公司代位起诉对方的费用谁出
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委托律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律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债务纠纷中,可在起诉状里写明律师费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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