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跳楼死亡保险赔不赔
在投保人成功购买了寿险并使其寿险合同达到成立满两年之期限,或是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如若发生跳楼事故,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该等合同正式成立或其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算,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那么保险人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跳楼死亡保险公司赔偿不
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属于寿险范畴,且保险合同在生效后已达到了两个完整的自然年度,或被保险人均属无行为能力人士,那么,纵使他们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保险公司亦需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赔付。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凡是以被保险人的离世作为支付保险金额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签署或其效力复苏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实施了自杀行为,尽管如此,保险公司都不必承担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被保险人在实施自杀行为期间,其个人已丧失了所有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便不在上述条款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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