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超载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若车辆超载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因,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受害人蓄意制造所致,保险公司亦将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校车超载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校车超载的处罚如下: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6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第五十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校车超载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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