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追尾保险公司赔不赔
追尾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并不必然能够全面承担理赔责任,具体的赔付情况将依据涉事车主所投保的车辆保险种类以及责任范围进行判定。
同时,保险公司亦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对于该类情形不予赔付。倘若所需赔偿金额超越了理赔限额,那么超出部分仍需由车主自行承担。通常而言,追尾事故中后方车辆负有全部责任,故而车主需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若后方追尾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则可据此进行赔付。如交强险无法完全赔付,则可由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之外,被追尾车主亦有权向自身的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等相关险种范围内的理赔。汽车追尾属于双车事故,在此类事故中必定存在一方须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能否获得全额赔付,则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为主要责任人。若被保险人并非主要责任人,那么因汽车追尾导致的损失应由对方或对方的车险公司负责赔偿,而非由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如何进行划分
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追尾保险公司赔不赔”,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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