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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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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31 · 4108人看过
导读:对于主要参与者存在的欠诚信行为,被视为严重失信。全国各职能部门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行政约束和严厉惩罚。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对失信主体应更严格审查,并严格监控生产许可证发放等事宜。
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哪些人

一、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哪些人

对于处于欠诚信行为状态下的主要参与者,通常被视为严重的失信主体。

针对这些失信严重的主体,全国各地以及各个涉及相关事务的职能部门都需将他们确立为重点且严密监管的对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性的约束手段和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不可避免的过程。

在审核各类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时,对于这类失信主体,进行更严格的考量与审查也是必要的步骤;

同时,还需要严格监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等各项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思是什么

失信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哪些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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