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个罪名漏罪会被判两次吗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犯罪构成”并不等同于“同一罪名”,尽管二者常被混淆使用。
实际上,一个罪犯的行为即便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也可能因为不同的情节和证据而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从而导致多次判罚。
然而,对于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即使涉及到多次犯罪事实,也只能以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同一罪名不会影响多次判罚,但对于一次犯罪行为,却不能重复进行两次以上的判罚。
关于刑事案件能否追究两次刑事责任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原理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最初源于行政法领域,后被引入刑法范畴。
然而,这里的“一事”并非仅指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而是指法院已经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了判决,那么在此基础上,便不能再以其他罪名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然而,若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犯罪事实,且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则仍需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同一个罪名能否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同一个罪名是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的,仅不同罪名可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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