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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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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2 · 1255人看过
导读:减刑与假释的机制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其优势在于:有助于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其劣势也不容忽视:计分考核制度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且可能导致思维敏捷、善于掩饰的罪犯更易获得减刑或假释,而真心实意改造的罪犯可能因缺乏一技之长而得分较低。此外,职务犯罪罪犯更易获得减刑、假释,除了其他人为因素外,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一、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减刑假释的机制所带来的优势与劣势均为共生的两面性。

首先,从其益处来看:

第一,减刑及假释的初衷在于对罪犯进行教育及矫正,以期引导他们积极地反思过错并重新开始。

第二,将减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无疑会极大地激励正在服刑的罪犯积极投入改造过程,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从而实现自我革新,成为全新的个体。

第三,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环,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动罪犯的改造进程以及重返社会,进而达到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终极目标。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问题:

第一,基于罪犯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的主要评判依据是计分考核制度,然而,计分考核的实施者是监狱干警,他们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无论怎样细化考核标准,都无法完全消除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第二,由于教育、矫正效果需要通过具体的考核分数来衡量,这就导致了那些能够获得较高考核分数的罪犯更容易获得减刑或假释。

在实际情况中,那些思维敏捷、善于掩饰、目标明确的罪犯通常能够获得较高的考核分数;

而那些真心实意地投入改造,但由于缺乏一技之长且行动较为缓慢的罪犯,其考核分数往往相对较低。

职务犯罪罪犯之所以更易获得减刑、假释,除了其他人为因素之外,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减刑假释的公示名单怎么查询

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可以在各级相关有权减刑假释的法院官网上查看,一般的公示期限为五日,注意在公示期间内查看。但如果想要查询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查看,也没有渠道可供查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减刑假释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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