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是被征收人吗
确实如此。
倘若相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租赁方便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其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因政府拆迁所致的补偿事宜与租赁方无关,也需特别强调仅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租赁方进行过装修和装饰的设施设备等仍需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同时,鉴于租赁方作为利益相关者,一旦获悉租赁房屋将面临征收,租赁方应及时关注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详细了解自身在拆迁过程中所能享受的各项权益,并积极参与到整个征收过程之中,以合法、及时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请务必铭记“先补偿后搬迁”乃是国家征收的基本原则,在尚未收到补偿款项之前,租赁方完全有理由拒绝搬迁。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是否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
有权拒绝受领。
第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第二、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过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催告,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实际上构成了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利拒绝受领。
承租人行使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对于出卖人来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形,出卖人应当取回标的物,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承租人是被征收人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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