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谈判多次流标怎么办
鉴于竞争性磋商出现两次流标的情况,采购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反馈对采购方案再度进行全面评估,以确认招标文件与评审标准的妥当性以及其适应性。在此基础上,可再次发布谈判采购公告,展开第二轮的磋商活动。若在第二轮磋商过程中依然未能顺利选定中标供应商,采购方可以选择采用其他适当的采购方式,诸如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等。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竞争性谈判构成串通投标吗
在正式进行招标程序之际,部分投标者为谋取自身利益,或存在预谋的串通投标报价现象,对其他投标人的权益造成了潜在的侵害。
而这些情况下,若存在勾结、共谋以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则无疑可以被认定为成功构成了串通投标事件。
接下来我们要详细介绍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无论其金额是否达到了公开招标所要求的数额标准;
其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采购限额高于该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同样不必到达公开招标所需的规模;
第三种情形则是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已经得到审批同意,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与服务;
最后,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也可以考虑通过竞争性谈判的途径来完成。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采购项目,旨在为供应商提供更多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争性谈判多次流标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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