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因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将会面临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所谓“逃逸致人死亡”,即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遭遇交通肇事后,为规避法律责任迫不及待地选择逃离现场,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援而最终走向生命终点的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若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且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侦查、公诉以及审判机构于刑事司法程序期间,针对未遭受刑事羁押之被刑事追诉者;
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公诉与审判,根据其本人意愿指令其推荐保证人或交付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以此承诺确保取证随传随至。
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1)预期可能会被判处管制这种较为轻度的刑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罚,但是实行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起重大社会风险的;
(3)患有病情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生活无法自理的疾病,或是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也不应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4)已进入羁押期,但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毕,有必要进行取保候审的。
以上取保候审判定由警方负责执行。
然而,取保候审未能获得批准的理由可能有很多,如申请人未能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者无法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者申请人自身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标准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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