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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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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7 · 1734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探望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权。情况改变后,探望权应恢复。
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离婚之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做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在离婚之后,对于那些没有直接被行使父母权利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享有合法的探望子女生育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来确保这个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关于探望权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时间应通过两位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

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最终将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当然,当父亲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时,这一行为将会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但若这种情况发生改变,且无需考虑其他因素,探望权应当恢复至原先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探视权是否能单独带走一天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是否能够独立带领子女度过一整天,这需要依据双方之前所达成的协议或由法庭作出的裁决来决定。

若原先并未对此有所规定,且法庭也未做出禁止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单独带离孩子一整天的裁决,那么此刻便具有了独立携带孩子过上一天时光的权利。

相反,若是事先就已明确约定不得独自带离儿童,那么,身为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是无法行使着该种权利将孩子单独带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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