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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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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1 · 1567人看过
导读: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我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自我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完成交易。双方代理是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参与民事行为。恶意串通则损害被代理人权益。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滥用代理权主要涵盖了以下三项情形:

首先,自我代理。

所谓自我代理,即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

在此种状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方当事人,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实际上仅由一人完成;

其次,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亦可称为同时代理,即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角色,参与到相关民事行为中来;

最后,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从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当代理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自行签署合同时,他便同时扮演着代理人和合同相对方两个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行为看似仅由代理人一人工承担,但实则却违背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和目的,亦容易产生代理人利用职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并为自身谋取私利之现象,从而应当坚定阻止。

同时,这种双重代理的行为,亦被认为是对代理权的不当行使或滥用。

我们知道,双重代理,通常也称为同时代理。

这种情况在关于代理人在进行代理事务时所需遵循的义务方面已有明确规定,因为双重代理可能引发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无法妥善平衡买卖双方权益,从而严重损及被代理人的利益,故此种行为理应加以严厉禁止。

再者,若代理人主动串谋他人,共同制定出在本质上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毫无疑问这种行径严重背离代理法律制度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属于对代理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需坚决制止此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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