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涉及到继承财产之归属问题时,其定论直接关系到能否归入婚姻伴侣间的共有范畴。
而这种判定的依据则主要取决于继承方式以及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的详细条款与内容。
现针对此问题进行详尽解析如下:
若继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并且未有任何特殊的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规定遗产仅归属某位继承人,那么从理论上讲,该继承所得房屋产权应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若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出遗产将仅归属于某一位继承人,或是通过其他方式表达出类似的意向,那么该继承所得的房产便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因此,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必须结合实际继承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及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继承的房产一定是否要公证才可以
关于遗产继承权益的认定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程序。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因继承和受遗赠等行为获得不动产权利的,相关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供已签署并公证过的文件或者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同样能够证明合法继承权。
据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办理房屋继承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公证文件并非必须环节。
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中,鉴于可能会存在多份遗嘱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难以确认遗嘱真实性及遗嘱效力,因此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房产无疑会增强其法律权威性与可信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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