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利未满如何并罚
对于那些因罪行被宣告有罪而需服刑期的犯罪份子,并且同时被法院强制剥夺其若干政治权利的情况下,若此类人士在其刑罚尚未宣告终结之际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通常需要经历数项重罪并罚的制裁。
在针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判决时,如果他们的主刑已经得以全面完成,而在执行额外的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再次犯下新的罪行,若此类新的罪行同样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的话,那么这类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不得不承担起倍加重的法律惩罚。
因此,对于这些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后依然犯罪的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制裁只会越发地严格与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有什么
针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特殊群体,大致包含以下三大类犯罪分子:
首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其次,由于其恶意影响程度之恶劣,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以及抢劫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罪犯;
最后,此类罪犯通常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对于这类罪犯,我们有必要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执行。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未满如何并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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