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骗贷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诈骗贷款之认定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贷款申请人在申办贷款过程中采取了足以诱使银行工作人员产生误解的欺诈手段,这是构成诈骗贷款的必要前提;
其次,受骗者并非因误信贷款申请人的欺诈行为而作出放款决定,且欺诈行为与其所获得的贷款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
最后,尽管贷款申请人可能采用了某些欺诈手段以获取贷款,但若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措施,则该行为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所做出的法律规定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系指在该类合同中,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对于特定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选定的出卖方采购相应的租赁物,并将其提供给承租方加以使用。
而承租方则需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作为报酬回报。
在这一过程之中,此类合同所规定的内容通常涉及到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以及相关的检验方法;
同时也应注明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的构成、支付期限与方式,以及币种的挑选等重要条款。
此外,还需要包括一些法定的其余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骗贷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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