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若夫妻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求,应将立案资料递交给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在众多离婚案件中,仍有部分例外情形,此时原告有权选择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
首先,若被告长期离开其住所地超出一整年,原告则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若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且被告无固定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居住地的法院便具有管辖权;
再次,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同样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被告正处于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状态,原告亦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以及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情况下,原告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原告同样可向其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均在海外生活但并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的管辖权则属于原告或被告原籍所在地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诉讼可以不在登记地起诉吗
关于离婚诉讼的审理地点,一般的作法如下:
首先,您应考虑向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您还需前往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在此需要了解的是,被告的住所地通常是指其在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地址;
而当被告离开住所地并延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包括临时住院治疗等情况),那么他/她的经常居住地便应为当地。
2.如果其中之一的当事人已经离开出院后超过一年未回原地居住,且另一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你们可以选择在原告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3.如果你们夫妻双方都分别离开了原有的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那么在此适用以下原则:
对于提出离婚要求的一方向法院递交诉状,应选择在被告曾经长期稳定居住过的地方起诉;
但若对方缺乏固定的经常居住地,您仍可选择在他/她所属的社区或城市内的相关部门提交您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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