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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要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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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4 · 1093人看过
导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业务员的行为性质需视情况而定,但通常都会受到相应惩处。根据刑法理论,这类人员可能被视为“帮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发布意见,规定协助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利的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及时退还所得,可减轻刑罚;情节较轻者可能免予处罚;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要抓吗

一、集资诈骗罪的业务员要抓吗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业务员,其行为性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而言,这类涉案人员都将面临相应的惩处。

刑法理论中,对非法集资员工性质的判定主要基于“帮助犯”的概念考虑。

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有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协助,并从中获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那么他们就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人能够及时地退还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则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

若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予处罚的待遇;

而对于那些情节极其轻微且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九十二条

以集资诈骗罪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以非法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确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后,关于该罪名的既遂部分,最新的量刑标准如下:

行为主体以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唯一动机,运用诈骗之技巧进行非法的集资活动,达到一定数额的,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负担相应罚金的责任;

如果数额殊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财产的没收。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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