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不起诉有什么条件
在盗窃罪案件中,不予起诉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追诉期,则将被视为无罪;
其次,如果罪犯获得了特赦命令,且该命令免除了其刑罚,那么他同样可以被视为无罪;
第三种情形就是,如果犯罪行为从轻重程度上来看,属于性质极为轻微而危害程度有限,未达到犯罪标准,这时也应当不予起诉;
接着就是依循刑法条款,只有当犯案者或者被告人主动举证自己有罪时,才能交由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否则,若有人没有提出控告或者撤回控告,那么这个案件就不能进入审判程序;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那么这个案件也就无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盗窃罪不起诉先决条件是
1.尽管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并达到了官方指定的“数额较大”的起始区间,然而如果相关行为的情节轻微,且存在如下任一特征,则不应当将此行为视为犯罪进行惩处:
(1)已经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中,若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构,主动全额退还赃物以及退赔损失款项;
(2)基于自愿或某些原因而主动向执法机构自首;
(3)因受威胁参与盗窃活动,且并未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分配或者仅取得微薄的收益;
(4)其他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并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
在涉及到盗窃公私财物的问题上,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害,或者多次实施盗窃、入户实施盗窃、随身携带有武器进行盗窃、以扒窃方式进行盗窃等行为时,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判罚,同时可能还会受到罚金的惩罚;
如果所造成的伤害是严重性的,即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那么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若是更加恶劣的情况,如行为人制造的破坏程度极度严重或者有其他非常严重的情节,则有可能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判决,再加上罚金或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这一附加刑罚。
然而,每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来制定自身具体的数额标准,并将这一标准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不起诉有什么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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