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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可以由哪些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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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6 · 1340人看过
导读:假释申请由执行机关提出,经服刑地法院审核裁定。有期徒刑罪犯需执行至少二分之一刑期,无期徒刑罪犯需执行至少十三年,且表现良好、悔过自新、无再犯风险时,方可申请假释。
假释可以由哪些人提出

一、假释可以由哪些人提出

假释申请需由执行机关提出详尽的书面评估意见,并提交至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由该地具有司法裁判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细致的审核和裁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服刑期间需要执行原判决刑期的至少二分之一;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在实际执行中达到十三年以上。若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便具备了获得假释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可以减刑

1、当然可以。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内,倘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并展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态度和积极接受改造,或是在此过程中展现出优异的立功表现,皆可提出减刑申请。

3、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而言,其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假释可以由哪些人提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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