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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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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8 · 1888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采取并非必要。若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环节,能够在不使用强制手段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且已清晰获取犯罪事实及充足证据,那么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亦是一种选择。这种选择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司法冲突和社会矛盾,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审慎考虑强制措施的使用,避免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

一、刑事案件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并非必需要采用强制性措施。若在刑事诉讼的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能够不借助强制手段而顺利进行,并且已经获取到足够清晰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那么可以考虑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案

在特定情况之下,刑事案件是可以予以撤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时,刑事案件可予以撤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由于其缺乏成为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犯罪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范围内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限度。

根据国家特赦令,被免除了刑罚处罚的。

依照刑法规定,某些犯罪行为仅需告知即可进行处理,若未告知或告知后已被撤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各种原因而死亡的。

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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