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结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案件的终结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当行政机关经过审理确认,被告方并未违反行政法规,无法进行处罚时,其有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若案件适用调解程序,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相关协定已经得到妥善履行,那么这起案件也将被视为行政案件的终结。
3.经审理判决后,对于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如果相关决定已经得到了严格执行,那么该案件也可以被视为行政案件的终结。
4.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被告方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该案件将会被移交至司法机关,转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5.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由于执行对象的灭失、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情况下,该案件也将被视为行政案件的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二、行政案件是不是民事纠纷
一般来说,民事纠纷经民事诉讼得以解决。
所谓“行政争议”,乃涉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或实施公务过程中所引发之法律争端。
相较之下,民事纠纷则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种种矛盾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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