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有没有减刑的
取保候审并不会自动影响到减刑判决。所谓减刑,即在刑事诉讼的特定阶段内,对那些表现优良且诚心悔过,同时又无再次犯罪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可能依法予以减轻乃至免除其刑罚。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法逃脱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追责,同时也保障了刑事诉讼诉讼流程的顺畅运行。因此,取保候审与减刑这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及程序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后有哪些事项
在采取保释等待审讯阶段时,应格外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这个过程中,保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无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
其次是在接到传唤时要立即抵达现场,不得拖延。
第三个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保释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进入某些特定的地方,也不能与特定的人见面或进行通讯交流,更不能参与特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后有没有减刑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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