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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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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1 · 1609人看过
导读:寻衅滋事罪要素:1.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故意违反社会秩序;3.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4.干扰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
论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论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四个重要方面:

1.行为主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该犯罪行为是由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

2.主观因素:这一犯罪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故意心态,也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但仍然抱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客观表现: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诸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行索取、占有公私财物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情节恶劣或者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4.最终结果: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实质性的干扰,或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论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主要由四个关键环节组成: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层面应怀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确知晓自身所为将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干扰的行为仍坚决进行。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其实际行动已触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的规范,亦或是强行索取、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等违法行为

再者,这些行为必须具备情节恶劣或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特质。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还须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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