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刑事取保候审条件是怎样的
在江苏省苏州市的司法实践中,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其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以适用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他们也有可能被判处在狱期超过有期徒刑的刑罚;
同时,若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也会考虑案情;
另外,如果其本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不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前提下,也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对相关人员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苏州刑事取保候审多久开庭
在江苏省苏州市,关于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开庭的具体时间,并无明确的规定。其决定因素主要依赖于个案的独特特点以及司法程序进行中的实际进展情况。通常而言,法院会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制定出开庭日期,然而,具体的开庭时间往往会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审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延长。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或者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起诉,直到法院正式将案件提起公诉,此时法院才有可能开始排定开庭审理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苏州刑事取保候审条件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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