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律师是否做取保候审
在决定律是否有资格申请为罪嫌犯或被告提供取保候审之时,需遵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尤其是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若罪嫌犯或被告确实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那么律师便有权为他们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么确定律师是否会见
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事宜,我们通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依据此法条,在接手委托之后,身为律师我们便有权利依法查阅、复印和摘录与其所代理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且有权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案情。
值得强调的是,律师的会见权应当得到尊重,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扰;
同时,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确保会见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会见安排可能还需要参考《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必须遵守侦查机关对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确定律师是否做取保候审”,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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