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罪犯的认定有何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具体包含了如下几种情况:如追逐竞驶行为极其恶劣者;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者;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者。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则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倘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应当依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并予以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裁量标准如下:
首先,存在追逐竞赛行为并且情节异常恶劣者;
其次,酒后驾车情况严重者;
再次,对于校车服务以及客运服务,其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运行的行为;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威胁到社会公众安全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罪犯的认定有何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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