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用什么监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三条中,并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间的监视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此条款仅仅涉及到在取保候审期满后,退还保释金的相关事项。实际操作过程中,监视措施往往是由公安部门或是国安机关依据详细的案情及犯罪嫌疑对象或者被告的潜在危险性等多个复杂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并且需要在相关文件如取保候审裁定书上以清晰明了的方式予以列明。若对具体的监控举措有进一步的了解需求,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与取保候审监控措施相关的其他条款,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用什么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之额度设定,标准如下所规定:
首先,其起始额度定位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其次,相关决策机构应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潜藏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的性质以及嫌疑犯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全面考量并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最后,取保候审保证金将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行机关进行统一收取和管理。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且其子女不满一周岁的妇女;
第四,对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证据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
第五,在提请逮捕后,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第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
第七,移送起诉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用什么监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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