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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刑事拘留随身物品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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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3 · 1922人看过
导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公安机关侦办中应依法查封、扣押犯罪嫌犯涉案财产和资料。若物品涉及案件,必须扣押并妥善保管;无关则不得查封。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处置嫌疑人随身物品。
人被刑事拘留随身物品在哪

一、人被刑事拘留随身物品在哪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在其侦办过程中,对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犯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所有财产和资料,如各类货币、文书等进行相应的查封和扣押。这意味着,若犯罪嫌疑人身旁所带的物品涉及到相关案件内容,则依法必须对该些物品实施扣押,并加以妥善保管或是密封保存,严禁任何形式的擅自使用、调换以及损毁行为。反之,若这些物品与案件本身并无关联,那么就不能进行查封、扣押。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登录他的微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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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倘若面临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已经被采取了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我们理应全力以赴地予以配合并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

一般而言,拘留期限不会超过10个自然日;

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届满后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拘留期限则可适当延长至14个自然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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