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界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时,我们通常会考虑涉案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两个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个人为了获得不法的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务,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峻的情节表现,此时就可能会面临被立案调查的风险。关于具体的数额划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即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超过三万元,并且具备特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二、刑法规定行贿罪的量刑有缓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典明文指出,当符合特定条件时,行贿罪可被判定适用缓刑。具体说来,缓刑乃是针对已被宣判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在特定期限内不予以实际执行,然而若在此期间其表现出色并无再犯之嫌,且对社区未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那么原判刑罚便可不予执行的一种司法制度。对于行贿罪而言,倘若情节轻微、罪犯具有悔过之心、无再犯之虞,同时对社区亦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则法院有权依法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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