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决定当天算不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时,应确保立即将其移送至当地看守所予以羁押。并且在拘留完成后,务必第一时间向被拘留人的家属进行通报。因此,自公安机关正式作出并实施拘留决策的同一时刻起,便已经开始计为刑事拘留的时间范畴之内了。虽然基本法律条文未曾明确规定拘留决定当日是否应当纳入拘留期限内,然而从实践操作以及法律精神的角度出发,我们有理由认为拘留决定当天理应被视为拘留期间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决定权是哪个部门
在法律框架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权力和决定权归属于检察机关,而不是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判断需要进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先得到检察机关的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通常来说,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员的期限最长为14天;对于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拘留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最多37天。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紧急性的临时性措施,其期限相对较短,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拘留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例如转变为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释放被拘留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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