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要被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用来约束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行为规范,确保他们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做到随时应询并接受相关指令,绝不会干扰或阻碍案件的审查起诉及审理。相较之下,拘留这种强制性措施则更多地侧重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拘留并非完全等价关系。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简单理解为需要拘留犯罪分子,而要视具体案情和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是否适用拘留。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无需遭受拘留之苦,只需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即可;反之,如果他们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拘留,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可能面临拘留的境遇。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并不必然要求必须拘留犯罪分子,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决策来做出相应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否要被拘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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